官方机构、身边熟人、公众人物的账号都可能有假!目的只有一个

2023-08-12 21:11 栏目: 公司新闻 查看()

  近期,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社交平台连续披露了数起涉及“假账号”的案例。这些假账号有的冒充官方机构甚至国家部委,有的冒充每天会见面的熟人,还有的冒充公众人物。而“李鬼”们的目标很一致:通过假账号获取被害人信任,继而实施诈骗。

  最近,上海公安部门披露了数起财务人员受骗案,有人被骗了900万元。综观这些案件,能发现一个共同点:受骗的企业财务人员并没有新添加领导微信,而是接受通讯录中早已有的领导的转账指令,又怎么会上当呢?

  原来,受骗者都曾收到一封涉及财务知识的陌生邮件,她们以为是学习文件便点开查看。殊不知,这封陌生邮件中包含木马病毒,点开后,病毒就植入了电脑。诈骗分子通过木马病毒获得了财务人员电脑控制权,并趁电脑处于空闲状态时,通过登录在电脑上的微信网页版,删除了财务人员微信通讯录中真实的财务总监微信号,再添加了一个与财务总监头像名称一样的微信号。此后,通过这个假冒领导的账号诱骗被害人转账。

  其二,涉及钱财交易时,既不要给不明来历的账户、所谓的“安全账号”等转账;也不要轻信短信、微信等发来的“转账指令”,公司内部的转账应当符合审核流程,遇到领导在网上要求转账等情况,务必打电话或当面核实。要知道,在以往警方披露的诈骗案件中,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技术,炮制假视频、假声音等获取被害人信任。所以,核实对方真实身份非常重要。

  浙江公安披露的案例显示,有不法分子冒充“邻居”,通过了受害人的微信好友认证。之后,这名热情的邻居介绍了“稳赚不赔”的生意,邀请受害人一起参与。但所谓的“稳赚不赔”生意,竟然是网络刷单骗局。

  不仅有仿冒的微信账号,还有假冒的微博账号。上海公安部门就表示,最近微博社交圈中出现了一波“高仿号”,主要目的同样是诈骗。

  这些“高仿号”会模仿正版账号的微博号、头像、签名等信息,粗粗看去,似乎就是“正身”。但若仔细查看,会发现“高仿号”与正版账号仍有区别:他们往往会在模仿的正版微博名后面加上各种符号(如./_?等),也无法复制粉丝量和微博内容。

  不过,为了增加迷惑性,“李鬼”会在“高仿号”的微博下通过@正版账号经常互动的好友,吸引关注。如果没有发现他们是高仿号的用户因此评论、点赞高仿号内容,甚至关注了高仿号,那就可能变成骗子的目标。骗子会利用高仿号私信联系目标对象,然后编造各种理由引诱目标对象踏进陷阱。

  由此可见,在互联网世界,“不要和陌生人说话”有一定的道理,因为并不知道网络的另一端到底是谁。

  一方面,对于“邻居”“公众人物”等的加好友邀约,可以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明,并且在交流中保持警惕,避免钱财来往。一旦发现对方谈及“代付款”“刷单”“高额回报理财”等话题,基本可判定为诈骗分子,建议报警。

  另一方面,如果发现自己的账号被仿冒了,建议通过社交平台投诉举报,维护自身利益。同时要尽可能告知亲朋好友账号被仿冒一事,避免他人上当受骗。

  除了存在仿冒的个人账号外,还要注意社交平台的假官方账号。以微信公众号为例,部分自媒体冒充党政机关、新闻机构、专业人士,传播不实消息。更有甚者,将假冒的官方账号与假冒的官方网站结合在一起,实施诈骗。

  就表现形式看,假账号主要是通过混淆名称、虚构账号信息、违规关联行政区域等形式,假冒仿冒官方机构、新闻媒体及其他专业资质类从业人士,发布内容误导公众。

 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自媒体账号,社交平台通常采取清空昵称、封禁账号等处置手段。同时,根据社交平台的取名规则,如果公众号账号的名称、简介、头像含有政党、党政军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等国家政府职能类组织关键词、标识的,只允许对应的主体设置,否则不得使用该类名称。

  不过从实际看,仍有不少自媒体、不法分子打擦边球,利用名称、头像乃至专业人士的制服误导公众。比如,在公安部网安局近日披露的案例中,有造假者穿着假冒的特警、消防员制服——有的是出于个人虚荣心,用制服换取关注;还有的是通过制服冒充专业人士,兜售产品。

  上海辟谣平台调查发现,包括微信、微博、抖音等在内的绝大多数社交平台,都要求官方机构或专业机构通过认证后才显示身份,也支持公众查看他们的认证信息。

  基于此,网友要养成查看账号认证主体的习惯。通过资质认证的账号,平台会显示相关标识、认证主体;没有官方认证标识但账号昵称及信息却关联官方账号的,通常为假账号。如果公众在平台上发现此类假冒仿冒账号,可以向平台举报投诉。

  需要提醒的是,冒充公职人员造谣行骗,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,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。”刑法规定,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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